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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接待,节省支出,根据荆纪发(20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一、接待原则

公务接待本着热情、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接待标准执行。

二、接待对象

1、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省、市处级以上领导;

2、市州司法局来局联系工作的局级领导;

3、有关部门和单位来局进行综合性工作检查的团组;

4、各县、市、区司法局领导;

5、县、市、区司法局来局办事人员;

6、局领导认为应当接待的其他客人

来客实行归口接待,即1--4项由计划财务装备科统一办理接待手续;5---6项由接待科、室、部、中心办理接待手续。

三、接待标准

凡来客必须按市纪委规定办理,即厅级干部每桌不超过500元,县级干部每桌不超过400元,科级干部每桌不超过300元。每桌按10人计算,不满一桌的依次递减。上述标准不含酒水费用(原则上接待不安排烟,酒水到计财装备科领取)。

四、接待程序接待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归口计划财务装备科办理接待的手续,由计划财务装备科填写《荆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呈报单》后,报局长审批;归口接待科、室、部、中心接待的,由各科、室、部、中心填写《荆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呈报单》,经计划财务装备科审核后,报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

五、报账要求

1、接待单据实行报账分级审批制。1000元以下(含1000元)由分管机关副局长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由局长审批报销。

2、接待费用单据的审核要求。接待人员凭。(1)、加盖(荆门市司法局计划财务装备科)印章的《荆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呈报单》;(2)、符合国家规定的税务发票(发票印章和使用该发票的单位必须一致);(3)、菜单;并填写好相应的报账条据,由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机关的副局长或局长审批报销。

3、超标准接待部分原则上不报销,特殊情况下由接待人员向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或局长说明情况,并由分管财务副局长或局长在加盖(荆门市司法局计划财务装备科)印章的《荆门市司法局公务接待呈报单》上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接待支出费用每月公布一次,接受大家监督。本制度自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第二篇: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资金,节省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公务接待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接待原则

1、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2、对口接待原则。上级机关前来检查指导工作、同级单位部门交流联系工作确需要接待的,由办公室按统一标准进行安排接待,相关领导和相关股室人员对口陪同。

3、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予接待。

4、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热情接待,省俭节朴,周到满意”,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5、定点接待原则。严格规范公务定点接待,,除招商引资及食堂工作人员无充足时间安排饭菜等特殊原因外,其他所有接待一律安排在政府廉政食堂接待。

二、公务接待对象

1、上级机关前来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领导及随行人员;

2、同级或镇村之间的公务来往、工作交流人员;

3、因工作关系等其他需要接待的人员或团体

三、公务接待标准

1、公务接待一般控制在50元/人以内

2、接待过程中不上香烟,午餐不上酒水

四、公务接待程序及要求

1、接待人员须到党政办申请接待,登记备案,填写好来人来访单位和领导以及主客人数、陪客人数、用膳具体时间、招待事由,并按规定标准提出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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