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运行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适用于辽宁沈煤红阳热电电有限责任公司发电运行部。
1.3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为可能影响发电机组及其主要辅助系统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因素或缺陷,经风险评估必须彻底整治、消除,但因运行工况或技术条件等的限制,而无法消除的,定义为安全隐患。
1.4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部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事故隐患分类
2.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
2.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公司本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3职责权限
3.1发电运行部部长对本部门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3.2发电运行部副部长负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专业专工、专责对本专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3.3发电运行部书记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3.4发电运行部值长负责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3.5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3.5.1各专业每月定期要将上月隐患排查呈报发电运行部,并提出整改意见。
3.5.2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
3.5.3发电运行部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3.5.4发电运行部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3.6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
4事故隐患排查与统计上报
4.1发电运行部负责人及所辖值长是组织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值、有效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总责。
4.2在事故隐患排查中,发电运行部必须明确所辖每台设备、设施、每个区域、部位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人,同时,按照发电运行部要求,对所辖设备设施、区域认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组织处理。
4.3发电运行部按照所辖管理区域分别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室报告。
4.4发电运行部各级事故隐患排查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逐级进行登记或上报。
4.4.1一般事故隐患
4.4.1.1发电运行部所辖值、班组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在安全工作日志中。
4.4.1.2当日不能解决的事故隐患,由值、班组上报,并明确整改时限、负责人和控制措施。
4.4.1.3将事故隐患处理情况按时限要求向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室报告。
4.4.2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室。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4.4.2.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4.4.2.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4.4.2.3隐患的治理方案;
4.4.2.4防止发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未完,全文共21290字,当前显示147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