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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的通知

主体责任的通知

渝经煤安〔2008〕12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

2008年是我市按照党的十七大所作出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阔步前进的一年;也是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在持续稳定好转的关键一年。为认真贯彻全国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确保2008年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各项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近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煤矿安全工作不断得到加强。通过狠抓基础管理,加大安全投入,促使煤矿安全形势不断好转。去年,在全市煤炭产量同比增长355万吨、增幅达9.23%的情况下,煤矿事故起数减少31起,死亡人数减少36人,同比分别下降10.76%和10.08%。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在2006年创出历史最好水平的基础上,继续稳定好转。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影响我市煤矿安全的问题,主要是生产力水平低下、设备条件不高、员工素质较差、基础管理薄弱等。目前,包括部分国有大矿在内的多数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仍然相当薄弱,在防范伤亡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方面,没有十分的把握。一些单位干部作风不扎实,现场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长期停留在文件上、口头上。因此,必须提高对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抓好煤炭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领导体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夯实煤矿安全基础,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全面达标,促使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素质达到安全生产要求,从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确保2008年煤矿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

二、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各区县(自治县)煤炭监管部门、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顺畅、管理到位的要求,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煤矿专业人员,保障监管机构的办公经费和工作条件,形成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其中,年产量100万吨以上产煤区县(自治县)必须在煤矿监管部门配备总工程师,其他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要明确一名技术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任务较重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专职煤矿安全行政执法队伍,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并赋予与其行政执法责任相适应的法律地位,切实加强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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