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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对钱塘江、苕溪两大流域上游地区淳安县、临安市、建德市、桐庐县、富阳区和余杭区瓶窑组团〔以下简称“二区四县(市)〕实施生态补偿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是指由杭州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鼓励上游区、县(市)保护钱塘江、苕溪两大流域生态环境的补偿性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生态补偿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及后期绩效评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合。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坚持“保护和补偿相统一”的原则,充分考虑受补偿地区的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绩效,给予为保护下游生存权而牺牲自身发展权的地区适当的补偿。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可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第六条

全市生态补偿项目由基础补助和重点工程项目两部分构成,权重分别为90%、10%。基础补助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清水治污等区域性重大环境整治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年度“重大工程”或“示范工程”项目等,主要依据为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及《杭州生态市建设规划》、《杭州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1《美丽杭州”建设实施纲要》等。

第七条

余杭区瓶窑组团的基础补助资金额度按照乡镇数量进行测算,以全市基础补助项目资金为基准,根据余杭区瓶窑组团占全市纳入生态补偿乡镇(街道)总数的比例进行测算。其他县(市)、区的基础补助资金额度在扣除余杭区瓶窑组团的基础上,根据“三项考核指标”进行测算,“三项考核指标”具体为:

(一)生态功能保护类指标。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准入区和限制准入区的面积比重,权重为30%,其中禁止准入区为22.5%,限制准入区为7.5%;2015年《杭州市环境功能区划》批复实施后按该规划相关分区规定实施。

(二)环境质量改善类指标。上年度流域交接断面考核结果,权重为45%。参照《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等次排序,相同等次的比较最差指标的改善率。各地按等次从优到劣,所得资金份额比例分别为该项指标资金额度的26%、24%、22%、18%、10%;

(三)环境管理类指标。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情况,权重为10%(其中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分别占2.5%、2.5%、2.5%、2.5%);上年度公众对环境满意率,权重为15%,合计权重25%。各地分别按完成率、满意率从高到底排序,所得资金份额比例分别为指标资金额度的26%、24%、22%、18%、10%。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态补偿项目类别的申报实行报备制。各地在基础补助分配份额确定后,应及时报备项目。其中,报备的区域性重大环境整治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其份额10%。市环保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备材料提出资金补助计划,由市财政局通

2过转移支付拨给二区四县(市)财政部门。

当地财政、环保等部门接到补助资金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按期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九条

每年12月20日前,二区四县(市)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当年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总结分析报告送市财政和环保部门。市环保与财政部门建立抽查评估机制,对二区四县(市)补偿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抽查评估。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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