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80701(颁布时间)20080801(实施时间)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文号)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第四章公共秩序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2008年6月2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二00八年七月一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京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车站地区,是指以火车站广场为中心,及其周边区域。中央门地区,是指以中央门立交桥为中心,及其周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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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第三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南京市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管办),分别负责本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综管办受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对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内违反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实施处罚;对委托处罚范围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综管办有权予以制止,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处理。
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治安秩序和卫生检疫工作由铁路公安机关、铁路卫生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公安、工商行政、环保、交通、价格、民政、文化、新闻出版、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支持和配合综管办做好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并接受综管办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电信、环卫、交通等公共设施,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第八条禁止在火车站广场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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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按照综管办的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规范设置。
第九条禁止在火车站广场设置各类摊亭、摊点。需要在火车站其他地区设置摊亭、摊点的,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后按综管办指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设施完好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条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烟蒂、果皮、纸屑、包装品等废弃物;
(二)卖艺,兜售物品;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五)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晾晒衣物;
(六)沿道路及其两侧设置柜台、无证设摊经营、变相占道经营;
(七)车辆运输造成抛洒滴漏;
(八)其他有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第三章市政设施和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一条进入火车站地区和中央门地区的车辆和行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道停车或者占道停车上下客;
(二)擅自在火车站广场停放车辆;
(三)出租车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者站外带客扰乱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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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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