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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

第一篇: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建立和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健全和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良好的物质、文化和经济基础为人民群众法律水平的不断提高夯实了基础,同时也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商事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随之而衍生的矛盾纠纷也成为社会发展道路上的一个障碍。在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纠纷时,人们往往会选择诉讼进行处理。当有某些矛盾纠纷因为程序或实体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进行解决或是不能达到当事人期望的目的和某种目标时,部分当事人或参与人会选择向收案法院所在地党委、人大以及上级党委及相关部门进行信访、上访,以求所反映问题得到解决或加快解决力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健全的今天,这种做法不能不说是中国法治的一种无奈。但同时,又是人民法院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发现自身存在问题以便及时改正,推进法院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手段。涉诉信访案件的解决成为法院开展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但与此同时所产生的不利因素同样制约了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使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和依法独立办案的职责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一、涉诉信访案件的多发性有其一定的历史原因和社

会背景

中国是一个有五千多年的文明历史的国家,其中封建历史有着千年的“悠久岁月”。受传统观念的潜移默化,在人们思想和意识形态留下的“官本位”思想还十分严重,“人治”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远远高于“法治”。当出现问题时人们关注是有无“包青天”似的执法者,而忽视有无让执法者据以执法的“范本”――法律、法规,而当今作为法律宣传报道的重要途径的新闻传媒、网络、报纸在对司法领域的报道中也有失偏颇,多也以讴歌先进人物、报道典型案件为主,也使人们不自主的忽视了法典的重视。

第二、立法思想的严肃性和立法程序的繁琐性,使得中国立法与现社会的实际情况在衔接方面还不十分协调,存在有矛盾。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来讲,自1998年开始起草至2001年底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产生《物权法》征求意见稿至2006年12月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最终到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前后共计近10年时间。而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使得某些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日益突现,要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些问题就使我们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彰显出了中国的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的现状。

第三、普法工作的片面性和狭隘性造成矛盾得不到有效、及时解决。近年来,通过广大普法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和

辛勤工作,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普遍性的提高,出现问题和发生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成为人们的首选。但在肯定普法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在普法过程中存在着局限性。各部门在普法方面往往是“各搭各的台,各唱各的戏”,造成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问题及解决问题所走法律途径的一知半解,往往出现问题时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只注重发生问题、矛盾时的表象而忽视根源、本质,致使矛盾在无形中产生、堆积,最终使一些本可避免的矛盾、纠纷暴发,影响社会稳定。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受各个部门自身服务范围和职能范围所限,只是片面追求短期效应,无法形成普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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