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督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动态监督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力度,强化项目部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督查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督办的原则,通过检查、反馈、督办等手段,确保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以施工、生产为主的各项目部(车间),公司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按照股份公司要求,结合公司实际设立安全生产督查组,督查组由至少一名专职安全督查员组成。
第五条安全督查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的指导。
第六条督查组工作职责
依据上级要求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督查,调查了解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敦促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正确履行安全责任,检查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检查上级安全会议、安全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检查安全专项技术措施的制订及实施情况。
进入生产施工现场,纠正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对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对“三违”行为提出批评建议。
第七条专职安全督查员
应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基本要求:
(一)有五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本单位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三)参加过省(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工作认真,廉洁自律,敢于碰硬,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邀请参加专项安全督查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第八条督查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其主要内容为:
(一)制定督查方案,统筹安排督查组日常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督查组工作,及时向督查组传达会议精神、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等。
(三)掌握督查组的主要活动、工作完成情况。
(四)每期督查组结束时,对督查组的督查工作报告、整改通知单等进行备案。
第三章督查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督查组每年初制订安全生产督查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每个督查组不得少于两人。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条督查组开展安全督查应事先拟定督查方案,并通知被督查单位。现场督方案包括督查依据、时间、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被督查单位应当配合督查组的工作。督查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询问被督查单位的人员,被询问人应当客观地向督查员做出说明,不得隐瞒、捏造事实。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查阅资
第十二条督查组采取以下工作方式开展督查工作:
(一)召开座谈会,听取被督查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情况汇报。
(二)查阅与督查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看现场。
(四)个别交流。
(五)要求被督查单位(负责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督查组重点督查的工作:
(一)上级和公司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宣传及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审批、交底及执行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及事故处理结案情况。
(九)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十)分包队伍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督查组力争每年对公司的所有施工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督查,对新开工项目和安全管理薄弱项目应增加督查次数。
第四章督查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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