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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

机关效能建设八项基本制度重新规范为。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服务承诺制、同岗替代制、失职追究制。各单位应认真按照“八项基本制度”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㈠岗位责任制

⒈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明确规定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能职责,加强规范化管理的工作制度。各级机关单位应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位说明书,对机关内设机构和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内容、数量、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提出明确要求,落实具体责任人。

⒉建立岗位责任制的基本原则。⑴因事设岗、职责相称;⑵权责一致、奖惩分明;⑶任务明确、要求具体;⑷责任到人、便于操作。

⒊岗位责任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⑴本机关(单位)的主要职责;⑵领导岗位职责;

⑶内设科室的具体职责;⑷每个岗位职责;⑸每个岗位的责任人。

建立主要领导岗位责任制,应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明确业务职责,也要明确队伍建设职责。

⒋除职能涉密的岗位外,每个工作岗位的责任制应当公开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履行岗位责任制或履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㈡首问责任制⒈首问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以不同方式向机关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项(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询问到该单位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应负责答复、办理或引导、转办有关事项的工作制度。

⒉首问责任人应热情礼貌、积极主动,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事,都不得拒绝搪塞、推诿扯皮;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为办事人着想,努力为办事人服务,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素养。

⒊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责任:

⑴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⑵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的,当具体经办人不在时,首问人应先接收管理服务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并登记下管理服务相对人的联系方式、联系电话,再转交给经办人办理。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经办科室,经办科室无人在岗时,应告知其经办科室负责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⑶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予以说明解释并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引导其到相关的部门办理。

⑷属于电话咨询或举报、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办理。

⒋对违反本制度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㈢一次性告知制

⒈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或咨询有关事项如何办理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申请办理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和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的工作制度。⒉具有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权的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时限、程序和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在办事窗口上墙或在政务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并印成服务指南或办事须知,一次性告知管理服务相对人。经办人有责任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的有关内容回答管理服务相对人的咨询,向其作口头说明、解释。

⒊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应耐心地告知其不予办理的理由。

⒋管理服务相对人申请办理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可以一推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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