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局的作用
2、行使城区内建筑楼房工程验收参与权。
3、行使对城市民建中少批多建、公建中临建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对城区户外广告、牌匾、室外装修、窗改门等制止、拆除违反城市市容标准及规定设施的行政处罚。
5、行使对城区内建成区内各类违章临时建筑制止、拆除的行政处罚权(包括物业小区);负责对拆迁区域内临街的临时建筑、棚厦、摊亭的拆除。
6、行使对畜力车进入市区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7、行使对城区主要部位卫生环境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对履带车、铁轮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9、行使对机动车和畜力车在铺装人行道路上行驶、停放或者碾压路边牙石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10、行使对未按规定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对占道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和恢复道路原状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对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对城区内损害绿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4、行使对损害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5、行使对损害市政公用设施及影响其使用功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6、行使对城区主次干路占道经营的临街门点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各种丧事扰民、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18、行使对城区噪声扰民的行政处罚权(执法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19、行使对城区饮食行业油烟污染市容环境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执法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20、行使对城区主次干路排放污水、污物等污染城市环境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执法局牵头,环保局配合)。
21、行使对城区内三轮车无证运营、违章行驶、违章停车的行政处罚权。
22、行使对营动机动车、人力车、畜力车在停车场点、乘降点外停放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23、行使对城区主次干路两侧的流动商贩、无证摊贩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24、行使对城区内主次干路各种违规车辆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区内各种车辆停车站点设置和管理。
25、行使对城区内设置临时占道市场的审批、管理参与权,对市区内违规占道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26、行使城区内设置废品收购点审批、管理参与权。
27、行使对零工劳务市场内治安和城区内零工劳务市场外劳务人员的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28、行使对主次干路两侧建立劳务市场的审批参与权和对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介绍活动有碍市容管理的行政处罚权。
29、行使对违规露天卡拉ok和未经批准的街头演艺的行政处罚权。
30、行使对打卦算命、巫医神汉、街头卦摊的行政处罚权。
31、行使对拒不承担除、运雪任务或未按规定时限和质量标准及时清除、清运积雪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改正,限期内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权力。
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权;
(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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