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责任追究办法
导言
当前,颍州区委、区政府正在深入开展以“在岗、在行、在状态,比纪律、比激情、比奉献”为主的“三在三比”作风效能大优化活动,以推动全区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大转变、工作效能大提升。我乡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四个突出、四个打造、四个发展”目标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机关作风,加强效能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政令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乡各级党政机关(含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机构,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乡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是指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妨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对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本或难度的;
(八)单位之间相互掣肘,故意刁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九)违反服务承诺制,对管理和服务对象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给予答复或处理的;
(十)态度冷漠,野蛮执法,粗暴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
(十一)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擅自、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十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严格执行公务活动守纪回执、否定报备、ab岗工作、一次性告知、政务热线电话、信访接待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十三)擅离职守,使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四)在工作期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的;
(十五)其他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行为。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一)按规定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拒不进入的;
(二)未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的书面凭证的;
(四)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按规定当场作出
-3第八条违反机关工作人员禁酒令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责任划分和处理措施
第九条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停职检查;
(六)调离工作岗位;
(七)降职;
(八)责令辞职;
(九)辞退;
(十)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较轻,经批评教育能够改正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情节较重的,予以诫勉谈话,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的,予以停职检查、责令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给予降职处分、责令辞职或予以辞退;
(四)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单位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的,
-5规定和要求,无法认定工作人员责任的。
第四章责任追究实施机关和程序
第十六条违反改进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行为,通过以下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二)举报电话、举报投诉;
(三)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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