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隐患分级管理整改制度
为了确保企业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和郑政办(2011)74号文件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公司矿井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制度措施如下:
一、本公司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井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煤矿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的基础上,特建立隐患排查,上级管理,整改工作的小组,:
组长:李义
付组长:党营周、宋国锋、阴永利、王松峰
成员。朱治有、于金龙、杨延强、李松发、高金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安全科长朱治有具体负责隐患排查、分级、治理、整改工作。
二、安全隐患分级
矿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分级管理。对安全综合评价过程中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按照危险性大小、安全管理难度由矿安全科负责划分为a级、b级、c级隐患。
一、a级隐患: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94号)规定的十八条安全红线管理项,并结合《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规定的重大隐患,共二十一条:
(一)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三)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四)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五)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械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七)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八)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九)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十)擅自开采各种放隔水煤柱的;
(十一)矿井通风系统未按正规计划形成,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存在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十二)、矿井总风量不足的,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十三)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十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十五)、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不完善的;
(十六)、未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落实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
(十七)、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和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十八)、矿井单回路供电的,或者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十九)、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二十)、矿井提升、运输、供电、通风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管理混乱,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
(二十一)、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二、b级隐患:是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预政[2011]94号)规定的分数倒扣项:
(一)井下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的;
(二)矿井采区未实现独立通风且矿井有效风量低于85%的;
(三)存在《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2条规定的情况之一,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采煤工作面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安全出口不畅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五)未建立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制度或未严格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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