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的通知
-*化债办„2011‟号
文件
关于制止发生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审计厅山西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的意见》(晋财农改„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制止教育新债发生的责任意识制止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教育工作的一项长期重要任务。坚决制止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维护农村中小学的正常教学秩序,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消除农民负担反
弹隐患,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立足社会稳定和教育发展的大局,充分认识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重要性,把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摆上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确保不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统筹规划,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村中小学不得举债建设”的规定,科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坚持“必要、必需”的原则,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控制学校校舍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保证计划投资及学校校舍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严格执行有关新上建设项目的审批、备案制的规定,对确需新建的基建项目添置教学设备的,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将统筹落实全额资金,确保应建、应办项目足额安排资金,实行政府代建制和政府采购制,确保学校不因新的建设项目和添置教学设备而产生新债。
三、规范管理,坚决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增债务发生
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努力保证从制度上约束新增债务行为,防范和制止新债发生。
(一)规范学校经济管理活动。县教育部门及各学校要坚持执行“八不准”,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教育债务发生。一是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和个人借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准为任何单位、个人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准擅自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新上项目;四是不准擅自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准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六是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业务性支出;七是不准各项支出延期入帐;八是不准虚增或隐瞒账外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要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强化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学校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建立“校财局管”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公用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重点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学校预决算、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审批领用、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借款审批等各项制度,严把资金收支的审核关,严格控制非业务性支出,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严格执行核定的学校经费预算,坚持“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确保各学校不因超预算安排项目开支而产生新债。
(三)规范学校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一是严格实行教育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今后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项目、校舍维修改造及大型添置一律实行报批制度。项目实施前,学校要向县教育局上报项目建设申请,县教育局审定下达计划文件后方可动工。未经县教育局批准的建设项目、维修改造项目严禁擅自动工。对不按程序、违规建设的,要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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