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
涞水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办公室:
我单位现有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的应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37350元,其中:
1、刘明军(债权人)于2003年8月为我单位实施用铲车平整学校操场9小时,每小时160元,共形成的债务1440元,详细证明材料见附件1。
2、李桂林(债权人)于2000年7月为我单位实施建学校围墙,每平米50元,共220平米,形成的债务共计11000元,详细证明材料见附件1。
3、董瑞琴(债权人)于2000年9月为我单位实施修理课桌凳、做镜框等共形成的债务1230元,详细证明材料见附件1。
4、董瑞琴(债权人)于2002年8月为我单位实施购置课桌凳形成的债务6600元,详细证明材料见附件2。
5、刘太录(债权人)于2003年10月为我单位实施硬化路面工程形成的债务7800元,详细证明材料见附件1。
6、李国海(债权人)于2003年8月为我单位实施拉石渣填操场,每车40元,80车共形成的债务3200元,详细证明材料见附件1。
7、刘玉(债权人)于2003年9月为我单位实施做防盗门、加固护栏、篮球架等共形成的债务3200元,详细证明材料见附件1。
8、刘兴亮(债权人)于2003年10月为我单位实施做仪器橱,每个240元,12个橱共形成的债务2880元,详细证明材料见附件1。
我单位郑重承诺。以上应偿还债务额及我单位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准确,并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债务单位名称:紫石口小学
(印章)
法人代表:
(印章)
2011年7月5日
第二篇: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责任书汶上县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
债务责任书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顺利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任务,按照《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18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09]20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农改[2010]5号)等文件精神,现与你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本责任书。
一、认真落实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务
经清理核实和审计锁定,你乡(镇)截止2005年12月31日前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总额为万元。根据有关要求,你乡(镇)要在2010年底前化解全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逾期化解部分不予补助。
二、切实强化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金的筹集和管理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为地方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26
号),上级财政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给予适当补助,你乡(镇)要认真抓好责任落实。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28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10]13号)规定,偿债奖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中央和省财政化债奖补资金将根据各地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按比例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奖金特设专户,市县承担的化债资金要及时拨入特设专户。要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对偿债奖金分配使用的监督检查,准确全面掌握债务化解情况,确保偿债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
三、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偿还销号制度
(未完,全文共15147字,当前显示149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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