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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制度的缺陷分析

【内容提要】

在当前的基层治理体系中,县级人大常委会实际的运作偏离了其法理地位,行政化色彩日益浓厚。这种偏离导致县级人大常委会与县级人大代表和选民之间权力连接的断裂,缺乏民意的支持使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权力进一步虚化,具体体现为党管干部的原则架空了人事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沦为事后确认,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虚置。同时,九十年代以后,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创新和制度改革也只是徒具形式,难以收到实质性的政治效果。总体看来,县级人大制度内部的改革空间和制度潜力已基本释放殆尽,中国基层民主的建设进入一个平台期,要想突破这个发展平台期,使基层民主改革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必须从县级人大常委会外部着手,改变基层治理体制的整体政治权力格局。

【关键词】

基层治理/民主/县级人大常委会

近年来,海内外研究中国地方人大的学者开始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即随着中国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中国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尤其是省级以下的县市级人大常委会,在地方治理中逐渐掌握了实质性的权力,由以往的“橡皮图章”转变为“钢印”。①他们引用了一系列地方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地方“一府两院”的工作,以及否决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等案例,论证中国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尤其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正在经历一个通过制度创新迅速获得实权的转型阶段。而研究者本人通过实地调研却发现,在经历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制度的草创时期和九十年代制度的规范化成长期之后,最近十几年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平台期。与八九十年代的运作活力与探索热情相比,当前中国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运作陷入一种僵化的路径依赖之中,这种以形式化、程序化为核心的建设路径不仅制约了县级人大自身的进一步发展,也深刻影响着中国基层治理的民主化进程。

一、基层治理中运作定位的偏离:行政化

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常委会成员由人大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行使人大的部分职权,对人大负责。因此,人大常委会的法理地位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它只是在闭会期间处理人大事务的一个常设机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议制民主机关,遵循的应该是代议制民主由下而上负责的权力原则,常委会由代表选举产生,代表的权力是常委会合法性的来源,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运作定位逐渐偏离了其法理定位,演化成县级人大的领导机关,常委会的运作呈现浓重的行政化色彩。

这种行政化色彩首先是体现在常委会内部,从法理上讲,常委会成员集体行使职权,各个常委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常委会内部已经形成了等级分明的体系。为了贯彻党对人大的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它的党组对同级党委负责,而党委本身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组织体系,贯彻的是下级服从上级,由下向上负责的行政化逻辑。而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与常委会主任之间高度重合,除了一两名民主党派或者无党派的副主任之外,其他的常委会副主任基本上都是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成员。而在贯彻党的领导的原则之下,人大常委会的主要决策权是由人大常委会党组行使的,人大常委会党组才是县级人大的核心领导力量。因此,当前中国县级人大常委会内部,形成了一个类似于党委和政府的行政化的组织体系,即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普通常委这样三个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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