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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稽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扩大稽核覆盖范围,加大稽核信息反馈,及时发现被稽核单位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问题,防范各类风险,扩充稽核审计部门的稽核手段,根据省市联社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现场稽核是指按照稽核检查的操作程序,由稽核部门对被稽核单位提供的报表、数据资料、业务经营分析和总结等,或是通过报表系统、信贷管理系统、预警系统等信息系统数据接口,或是通过采集监控录像图片等技术手段,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开展经营合规性稽核和经营风险性稽核的一种稽核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营业机构(含自助银行、中心金库)及其所有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机构组织。在稽核部门设立非现场稽核岗位,由稽核审计部稽核人员专职或兼职实行。稽核审计部应对非现场稽核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遵守计算机管理及保密规定,防止相关数据、资料外泄、失密。

第五条稽核审计部应根据非现场稽核的特点,制订适合非现场稽核的内容、范围、方法和操作程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定性、定量分析的方法,监测和了解经营的合规性、风险性,对发现的违规违1

纪问题和异常现象,形成稽核报告,提出稽核建议。

第六条稽核审计部应制订非现场稽核工作计划,根据稽核的内容、网点数、业务量和风险状况,制订非现场稽核频度和范围。

第七条稽核审计部应加强非现场稽核人员的培训。非现场稽核人员必须具备从事非现场稽核工作的专业胜任能力: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稽核制度,掌握与稽核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熟练掌握核心业务系统、信贷管理系统、风险预警信息系统、行内征信系统、监控录像软件等业务和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

(三)具有较好的综合分析、文字综合能力;第八条总行应提供非现场稽核条件:

(一)提供非现场稽核所需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授予稽核部门资料收集、系统访问、信息查询、数据监测等权限,并配置专门的数据接口和用于非现场稽核的业务终端及相关设施;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规定总行相关部门应为非现场稽核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稽核审计部有权向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收集有关数据信息资料

第九条稽核审计部应做好非现场稽核资料的归档工作。非现场稽核资料包括电子、纸质两种,主要包括报表、证明材料、工作底稿、图片数据和报告等,非现场稽核结束后,应按稽核档案管理的规定将全部稽核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并归档。

第三章非现场稽核程序

第十条非现场稽核监督程序分为资料收集审查、计算整理、风险分析、报告处理、信息反馈五个阶段。

(一)资料收集审查阶段。总行稽核审计部收到稽核资料以后,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使用各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接口的,必须确认稽核日的数据已经由系统自动处理完结。

(二)计算整理阶段。对报送的稽核资料和通过数据接口采集的资料进行整理、计算、综合分析,并对分析结果统一归档保存,。

(三)风险分析质询阶段。对计算汇总的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被稽核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对质询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告处理阶段。根据非现场稽核监督的结果,写出非现场稽核风险分析报告,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初步意见和建议。

(五)信息反馈阶段。风险分析报告须及时先行报送总行稽核审计部负责人,经审阅后报送总行领导阅示后回到稽核审计部存档。

(六)整改提高阶段。针对非现场稽核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稽核审计部要根据总行领导的批示精神,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督促有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提高,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第四章典型非现场稽核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核心业务预警信息系统”非现场稽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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