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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2009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2009年7月30日第一章总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牧区土地,是指农牧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牧业的土地。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承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土地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农村牧区土地承包采取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六条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由嘎查村内各该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嘎查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农村牧区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发包。

第七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户。

第八条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小组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农村牧区土地时,下列人员有权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

(一)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新生子女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因与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嘎查村的;

(三)户口迁入本嘎查村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同意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承包期内,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本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二)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在校学生;

(四)劳教、服刑人员

第十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

第十一条承包农村牧区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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