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
法人机构的若干意见
黑政发〔2008〕38号
发文时间:
2008-05-28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实现我省资源开发的
节约、集约和效益最大化,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和财政收入增长,现就鼓励和支持中央直属企
业及其他省(境)外企业(以下统称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独立法人机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
(一)本意见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我省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
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
我省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
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二)在我省设立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符合下列按行业规定的全部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
1.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
(1)省外企业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缴纳企业
所得税等各项税收,利用境内外矿产、森林、农畜产品等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企业。
(2)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下同)。母公司在我省实际缴纳资本金不低于
1亿元,累计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2.金融业。
(1)省外企业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保
险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30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6亿元。
(4)母公司在我省实际缴纳的资本金,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6亿元,证券公司和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1亿元。
3.商贸、物流、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业。
(1)在我省新注册的实行独立或统一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各项税收的商贸、物流(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旅游、会展服务与代理
、信息服务、工程咨询(包括设计、咨询、监理等)和中介服务企业。
(2)在中国境内(不含本省)设立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具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商贸、物流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在我省实际缴纳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
旅游、会展服务与代理、信息服务、工程咨询、中介服务业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
在我省实际缴纳的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三)对新注册的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等资源精深加工企业和金融、商贸、旅游、物
流、会展、信息服务、咨询、中介等服务类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经地方政府对其资格进行
审查确认,并与其签订连续经营5年以上协议的,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根据注册资本额度以货
币资金和政策优惠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对地方政府给予资助。
1.化工、食品、生物、材料业等资源精深加工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注册资本5亿元以上
(含本数,下同)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2.银行、保险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3.商贸、物流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500万元;旅游、会展、信息服务、咨询、
中介等服务类企业总部、地区总部,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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