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沪科合(2006)第030号
各区县科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
为支持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在调查研究并听取了创业投资机构意见后,经过反复酝酿协商,制定了《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希望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推进本市的创业投资工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减少投资风险,改善创业投资环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特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上海创业投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创业投资机构自愿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政府匹配的资金。
(一)经备案登记并通过主管部门年检的创业投资机构自愿从其年度税后收益中按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或自愿按不高于其注册资金5%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自愿缴纳风险准备金的创业投资机构,在认缴风险准备金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认缴的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风险投资专项资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实行专户存储。
(二)市政府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缴纳的风险准备金予以1:1匹配,政府匹配资金列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政府匹配资金不实行专户存储,由市财政根据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实际发生的补助金额,每年进行一至二次结算,将资金拨入风险准备金帐户。
(三)资金的管理。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存入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并根据出资人分设明细帐,实施分账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办法施行后,创业投资机构因投资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的风险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损失,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偿。
1、通过本市创业投资机构备案登记和年度检查;
2、参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的筹集,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年以上;
3、所投单个项目的金额未超过该机构自有资金(或其管理资金、或其自有资金与管理资金之和)的15%;
4、单个项目的投资行为在1998年5月31日之后;
5、所投资的单个项目,投资期已经满2年;
6、所投资的单个项目,于本办法施行后因失败而清算或减值退出。
第四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组成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理事会对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召开会议对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管理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帐户和创业投资机构存入的风险准备金;审核风险救助资金的申请;认定损失额度;编制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理事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情况和创业投资机构运营信息。
第五条(资金拨付审批权限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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