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认定及整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道路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和道路运输行业法律、法规,或者因其他因素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行车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在较短时间内能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发生重特大有责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有责死亡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需局部或全部停业的隐患;或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规定条件,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认定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杜绝形式化。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参照本办法认定等级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查找事故隐患苗头,自我整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制度制订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按照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规定层层签订;
4.未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进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
5.安全会议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6.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7.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
8.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9.未按应急预案要求落实车辆、人员、设备、资金;
10.客运站危险品检查制度不落实;
11.未专门部署春运、黄金周等重大节假日及清明等季节性安全管理工作;
12.未对车辆、从业人员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安全管理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1.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职责和要求不够明确;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健全。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1.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符合要求;2.未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3.客运企业未按规定配足长途客运班车驾驶员;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足驾驶员、押运员;
5.未按规定配备、配足客运站危险品检查人员;
6.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7.驾驶员骋用、待岗、辞退等管理不规范。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2.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
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车辆参加营运。
(五)其他情形
1.发生一次性死亡1-2人的有责事故;
2.发生一次性伤3(含)—5人或重伤1—3人有责事故;
3.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但未对社会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4.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县级两次或市级一次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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