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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四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贯彻执行《四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四川陆强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有效地排查与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与整改。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抽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抽查与安全生产大检查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经常性检查

一、公司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第四条安全生产定期检查

一、生产安全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二、公司按每季度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如:重大危险源检查、工棚宿舍消防安全检查、食堂消防安全等。

第六条公司应在冬季和雨季前对季节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第七条公司在情况需要时应对各类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第八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公司生产安全经理整体部署,公司应及时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自检工作,并积极配合上级单位(部门)组织的检查工作,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上级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条各级主要领导均应参加本单位安全检查,各主管领导及部门领导应检查分管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参加各单位及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应严肃认真,不走过场,确保能查出并解决问题,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应有生产安全部参与。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记录应包括检查名称、内容、总体情况、事故隐患采取的措施及整改情况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上报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共分三类: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指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导致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隐患。

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指随时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而且事故征兆比较明显,已经危及国家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第十四条部门(班组)或个人在自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作业。公司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般性事故隐患,通知项目部,配合限期排查

二、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隐患可能影响范围立即通知项目部强制暂停局部、全部停产或停止使用,配合限期整改

三、特别重大隐患,立即通知项目部强制停产或停止使用,配合项目部立即采取疏散人员、加强安全警戒等措施并立即进行彻底整改

第十五条下属班组无力整改的事故隐患,在采取必要的临时安全措施的同时,迅速上报。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整理档案

事故隐患档案包括隐患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等详细情况。公司生产安全部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公司安全生部每月定期向领导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部配合项目部对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依据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自检导致事故发生者;

二、抗拒或阻挠生产安全部安全检查者;

三、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监管或上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损失加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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