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招管办评标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经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聘请,为招投标活动提供与招标项目相应专业的咨询和评标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五条市招管办负责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对入选专家进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职业道德的培训;
(二)办理评标专家的入库登记手续;
(三)对评标专家定期组织资质复审和考核;
(四)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根据专家资历和水平,评标专家库分为咨询顾问专家库、资深专家库、普通专家库。
其中咨询顾问专家库聘请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的专家学者,用于重大、复杂项目的顾问咨询;资深专家库成员为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权威专家,用于重大、特殊项目的招标评审;普通专家库用于一般项目的评审。
第七条评标专家库按照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涵盖的招标项目类别进行专业分类。
第八条评标专家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招管办审核后确定。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对于专家人数较少的专业,可以采取主动联系、上门征集的方式,以保证正常招标评审需要。
第九条市招管办建立与其他地区、部门专家库共享机制,有效扩充专家库资源。
第十条评标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所从事行业业务,并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理论知识,能胜任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并接受市招管办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对达不到第十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专业特长,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市招管办审核后,认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市招管办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申报评标专家资格。自我推荐或单位推荐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文化背景及专业简历;
(二)学历及专业资格、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评荐意见。
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经市招管办审批后,即获得评标专家资格,进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管办书面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变化的;
(三)单位、家庭、手机及其它联系方式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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