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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篇: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5]179号

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从规划决策的源头预防和减缓跨界不利环境影响,深入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推进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称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参与会商各方职责

(一)会商主体。规划编制机关是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会商的主体,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

(二)会商对象。会商对象一般为会商范围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省(区、市)界环境影响情况具体确定。

(三)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协助指导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会商,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会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二、合理确定会商范围

(四)界定应开展会商的规划环评范围。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包括石化、化工、有色冶炼、钢铁、水泥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进行会商。

(五)确定规划环评会商对象。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跨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按不利影响大小程度对区域(流域)内及相邻的省(区、市)进行排序。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一般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省(区、市),跨界影响轻微的也可会商主要受影响的相邻地级城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评应会商受影响最大的两个省(区、市);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水电开发规划环评应会商规划涉及的所有省(区、市),也可根据需要适当扩大会商范围。

三、规范会商程序要求

(六)提高会商材料质量。会商材料包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文件。会商材料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评价跨界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提出拟采取的规划优化调整方案,以及最大程度预防、减缓跨界影响的对策措施。对不同类型的规划,会商材料还可结合跨界影响和资源环境承载情况,提出禁止开发的生态空间红线、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禁止新建的产业以及适宜发展产业的环境准入要求等,便于规划采纳和实施。

(七)规范会商流程和时限。规划编制机关应在启动会商时正式函告会商对象,受邀单位在收到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参与会商的决定并通知对方,同意参加会商的应明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规划编制机关应在确定会商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确定会商形式并通知会商对象,向其提供会商材料。完成会商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会商意见。

(八)确定会商开展形式。规划编制机关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启动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等形式组织开展会商。

(九)明确会商意见内容。会商意见应聚焦跨界环境影响,明确说明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评价预防和减缓跨界环境影响对策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优化调整规划方案的具体建议,以及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联防联控的措施建议。

四、充分发挥会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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