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长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新形势,进一步健全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关于加强全国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下,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征求学校党组织的意见,与学校党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条校长要尊重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力,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
第二章校长的任职条件和选拔聘任
第五条校长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二)掌握教育管理的基本规律,熟悉中小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前沿动态。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中长期和校长任期目标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具有听课、评课及指导教学、教科研、课外活动等工作能力。具有指导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改进教学方法的能力。
(四)小学、初中校长应具有大专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国民教育系列,下同);新任中小学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一级及以上的职称,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五)中小学校长年龄一般在男56周岁、女53周岁以下;新任校长一般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六)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第六条校长实行聘任制、任期制。聘任校长必须遵照党的干部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规范选拔任用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对新聘任的校长,实行任前公示和一年试用期制度。校长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考核等级合格及其以上可连任。在同一所学校任期最长为两届。探索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时代特点和校长成长规律的激励机制。
建立全县校长后备人才库,抓好后备校长的选拔、培养。后备干部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活动发现、上级考察、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发现、选拔确定。根据校长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以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青年骨干教师、中层干部和新进毕业生中的党员、优秀学生干部为主体。今后,校长人选原则上要从后备人才中选聘。
第七条校长实行退职制度。校长年龄男满56周岁、女满53周岁的,改聘为教育督导员,享受相应的职务待遇,须完成一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育督导任务。一定条件下,实行优秀校长延长任职年龄制度。
第三章校长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校长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有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学校规模和有关规定,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制订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从本校在职教职工或县校长后备人才库中,聘任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实行校长聘任制后被聘任的副校长、中层干部和村小校长任期同校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的,可以连续聘用。不被续聘的,不再享受相关待遇,被解聘的副校长进入县校长后备人才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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