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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③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④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⑤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⑥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明的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明的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罚款,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职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2)事故原因分析

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管理、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管理的因素市值管理体系不到位,有章不循;人的因素之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连。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结构实体质量、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的问题以及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

2)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有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着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的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施工图纸有的无人设计、无人审核、无人批准,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试不鲜。

——违反施工要求。不按施工规范标准施工,隐藏工程流于形式与图纸不符,造成结构性隐患。

3)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的是人员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者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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