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挂牌督办事项第四章挂牌督办程序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减少、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挂牌督办事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由于生产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按照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和整改难易,安全隐患分为以下三级:
(一)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较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三)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可能导致重(较)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挂牌督办集团级安全生产事项。第五条所属企业负责挂牌督办企业级安全生产事项。
第六条项目部负责挂牌督办项目级安全生产事项。
第七条被挂牌督办的所属企业、生产单位或项目部(以下简称“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单位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挂牌督办事项
第八条集团级挂牌督办安全生产事项:
(一)国务院国资委、安监总局等政府部门交办需由集团公司牵头督办整改的;
(二)所属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集团公司督促事故企业进行整改的;
(三)所属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集团公司重点督促隐患企业进行整改的;
(四)所属企业存在突出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
(五)所属企业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第九条企业级挂牌督办安全生产事项:
(一)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下级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事故单位进行整改的;
(三)下级单位存在较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其进行整改的;
(四)下级单位存在突出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其进行整改的。
(五)下级单位被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第十条项目级挂牌督办安全生产事项:
(一)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办整改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发生重伤3人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需事故单位进行整改的;
(三)施工单位存在一般安全生产隐患,需重点督促其进行整改的;
(四)施工单位存在突出安全管理问题,需重点督促其进行整改的。
(五)施工单位被建设方(业主)通报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应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四章挂牌督办程序
第十一条挂牌督办信息收集:
(一)上级有关部门责成挂牌督办的;
(二)挂牌督办单位督查检查中发现的;
(三)各单位按要求报告的;
(四)新闻媒体报道或公众举报并经查实的。
第十二条各层级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事项,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经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以安委会办公室的名义挂牌督办,并由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达《安全生产挂牌督办通知书》(以下简称挂牌通知书),挂牌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挂牌督办单位名称;
(二)督办安全生产事项名称;
(三)督办内容;
(四)整改要求;
(五)办理期限;
(六)核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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