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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对策建议

我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发展过程中,有诸如青岛模式、公民导向的实践杭州模式、综合性的效能建设福建模式、第三方评价政府绩效的开端甘肃模式等典型,能够为贵州省政府绩效评估提供相关的借鉴和帮助。但在面对贵州省政府绩效评估起步较晚以及绩效评估本身的复杂性和地域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因素,绩效评估存在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这就需要总结国内外政府绩效评估经验,吸取教训,少走弯路,大胆创新。下面我们在国内外绩效评估实践启示的基础上,探寻改进贵州省政府绩效评估的有效途径。

5.1加强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的法制化

制度是对人性的一种激励和约束,制度的形成可以使人的自利性受到限制,使人的责、权、利的便捷和人性发展的承受底线得以明确,使人的行为有章可循,有则可依。

我国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工作总体上还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在法规政策上还不健全,在体制机制上还有许多制约因素,在方式方法上还很不成熟。在各地各部门各具特点的内部绩效评估方式上看,论文发表、专利申请、论文指导老师q/微信:993383282都是典型的“政府绝对主导模式”,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评估结果很难令人信服。吸收外部主体参与评估的做法,也是一种散发式的“政府相对主导模式”,如“万人评议政府”、“网上评价政府”等,这种外部评估活动不仅是由政府主导,同时也出现了明显的“运动化”倾向。而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文件,虽然在制度化方面迈出了一步,但仍然是地方政府自己颁布的,其撤销、废止、修改等权限仍在政府手中。

目前与地方政府绩效评估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只有一部,即2009年3月26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2009年7月7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公告的哈尔滨市《政府绩效管理条例》,是哈尔滨改革开放30年来政府管理经验的总结,是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产物,也是一项理论研究成果,对贵州省政府建立绩效评估法律制度起到了示范作用。

综上所述,政府绩效评估法制化已经成为现阶段贵州省政府绩效评估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贵州省可以先通过颁布条例、规定等形式,有针对性的进行试点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从而制定出真正符合贵州实际的、科学的法律体系。绩效评估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公民法治观念不断加强的必然结果。

5.2构建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党的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以指导思想的形式写入党章,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行动指南。在这种新形势新要求下,如何将科学发展观与政府绩效评估指标的设计更加紧密的结合起来,成为贵州省政府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首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应该把工作的重点从单一经济指标转移到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上来,通过合理的权重配置,避免过分突出gdp指标。设计的具体指标,如投入指标、产出指标、效益效果指标以及时间指标等,应当具有一定的逻辑关系,方便考核,避免重复计算。在可能的情况下使指标体系从不同侧面反映经济运行情况,从多方位、多角度描述政府工作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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