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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四查”活动的通知

合建质安[2010]80号

关于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四查”活动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管、发)局,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省政府王三运省长关于四个“查一查”的讲话精神,根据市安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四查”活动的通知》(合安办„2010‟19号)及市城乡建委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要求,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四查”活动。通过“四查”活动,进一步深入推动“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现就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查”内容

(一)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经常性工作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建立了安全监督制度,巡查、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塔吊、施工升降机登记备案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等

(二)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是否履行到位,日常监管工作是否到位

(三)查重大隐患是否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整改是否做到了三落实(落实专人负责、落实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限),整改效果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切实消除了隐患

(四)查对市城乡建委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四查”活动,达成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机制、体制

(二)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层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

(三)切实消除重大隐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通过查漏补缺,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的整体提高

三、方法步骤

此次“四查”活动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安排,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安排阶段(6月15日至6月22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真制订“四查”活动实施方案和计划,细化“四查”内容和责任,及时部署“四查”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23日至6月30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四查”活动内容,对照国办发„2010‟15号文件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规定,查找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加以整改,确保“四查”活动扎实推进,努力完成“四查”工作目标。

(三)督查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7月上旬,市城乡建委将组织督查组,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做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依据。

(四)总结提高阶段(7月10日至30日)。认真总结“四查”活动开展情况,归纳“四查”活动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将取得的成果在全市建设系统推广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四查”活动,是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效措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抓基层、打基础”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摆上重要日程,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要加强领导。为确保此次安全生产工作“四查”的顺利开展,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研究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直接参与组织,并对分管领域的“四查”活动负责。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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