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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疗废物排查工作方案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规范我区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与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行业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有重点、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医疗废物排查工作,系统、有序地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排查工作,掌握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开展情况,以此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发展,提升我区医疗废物的处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护环境,保障

1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组织机构与部门职责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建立医疗废物处置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为自治区卫生厅厅长、自治区环保厅厅长,成员为自治区卫生厅、环保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人口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一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日常协调事务性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二)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分类、暂存环节的管理情况,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情况进行排查。

环保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排查。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污水排放管网建设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存在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管网的排查。

公安部门重点排查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买卖、转让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毁情况进行排查。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情况进行排查。

教育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大中专院校的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排查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开展对非法利用医疗废物生产絮用纤维制品、食品包装的情况进行排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相关的排查工作。

三、排查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排查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单位,各市、县(市、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非法加工利用医疗废物的企业。

1.具有直接或间接危害的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五类医疗废物;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3.上述有关单位产生的污水处理情况

(二)排查重点

1.是否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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