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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发布日期】

2005-06-03【生效日期】

2005-07-0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令第21号)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二○○五年六月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2002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

第二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办法实行年度10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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