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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为了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公司成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科)。

第三节、事故隐患的分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不明确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各种生产活动中的,有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伤害、财产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章排查、控制及整改

第四节、项目部按照自身的管理责任,在工程准备与建设阶段,均应对工程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排查、确定工程建设(管理)期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防范措施。项目部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频率每月应不少于一次。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第五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责任。各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公司领导报告。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第六节、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科室、安全人员后由科室、安全人员报安全科,安全科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隐患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工区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交安质科备案。

第七节、公司或者各项目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科室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科室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公司领导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第八节、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科提交公司主要领导,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节、应采用科学、合理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确认重大事故隐患。并要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评价,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档案。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评价,应形成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类型,事故隐患登记,影响范围及严重强度,隐患整改措施及效果等。

第十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纳入定期安全检查范畴,由公司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做到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等“五落实”。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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