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印发《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霍政〔201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
照执行。
二○
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霍邱县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实现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管理机构与交易机构分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建立县招投标中心,作为全县统一的招投标服务平台和有形市场。全县各类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均须进入县招
投标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第三条县招投标中心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操作,具体运行
中做到:
(一)统一进场。统一在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与招标投标相关的监管行为、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统一在招投标中心现场和国家、省、市、县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统一使用评标专家库。
(二)管办分离。即监督职能和交易服务职能分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
动,提供交易服务。
(三)规范操作。招投标中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交易规则,严格操作程序,确保进场交易的各项活
动规范运行。
(四)集中监督。在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投标活动依法接受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督。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形市场交易管理制度。
第五条受理建设工程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国有产权、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交易申请。
第六条为交易各方和各职能部门进场活动、监管提供场所和服务,维护招投标中心平台的秩序,为招投标活动提
供见证服务。
第七条负责收集、审核、发布各类招投标交易信息,规范招投标信息发布行为。各类招投标项目除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体上发布外,应及时在县招投标网站和招投标中心
公告栏发布。
第八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各类评标专家库,承担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的工作。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
政主管部门。第九条建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登记制度。负责对具有不良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记录,并及时将记录情况抄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
纪案件。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三章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全县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实行招标,招标投标统一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或政策性融资的
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资金的项目。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根据业主自愿的原则,也可以进入县招投标中心,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发包。民营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免除发包方进场交易费。
第十四条
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进场组织
招投标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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