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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5〕1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级各单位,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3日

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及现场组织管理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货物、服务、工程项目的开标(含接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和单一来源响应文件,以下统称“采购响应文件”,下同)、评审(含评标、谈判、磋商、询价,下同)等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组织管理适用本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组织机构是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完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本机构的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落实各采购项目经办人及现场监督员(除项目经办人之外的人员),明确责任,依法实施开标、评审等政府采购现场活动。

第二章现场组织管理

第五条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活动前,应按规定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订开标、评审工作的组织方案,落实工作场地、设施,检查录音录像采集设备运行情况。采用电子评审方式的,验证电子评审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二)通知或邀请相关单位和人员出席开标、评审活动(按规定由相关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随机抽取、通知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除外)

(三)准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如项目政府采购预算确认书(计划)及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专家抽取有关凭证、项目书面说明、采购文件、补充文件及质疑答复情况、现场工作所需的相关登记表单、评审工作底稿等

(四)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六条采购组织机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组织开标,开标原则上应采取先拆封商务和技术文件、后拆封报价文件的顺序进行。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启开标场地的录音录像采集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核验出席开标活动现场的各授权供应商代表及相关单位人员身份,并组织其分别登记、签到,无关人员可拒绝其进入现场

(三)对现场接受采购响应文件的,由现场工作人员接收采购响应文件并登记,请供应商代表对采购响应文件的递交记录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四)主持人宣布开标,介绍开标现场的人员情况,宣读递交采购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开标纪律、应当回避的情形等注意事项,组织供应商签署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五)对供应商保证金(含投标、谈判、磋商、报价保证金,下同)缴纳情况进行查验、核实,提请供应商代表或公证人员查验采购响应文件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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