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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配套会议综述终极版本

周羚敏

罗佳*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由民主与法制社、《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共同主办的“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研讨会”于2010年12月4日在中国未来绿色之都南昌举行。国内高校有关学者、国际司法桥梁代表、各地司法部门代表以及律师代表共10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前段时间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研讨背景,旨在通过此次研讨会系统总结我国少年司法工作探索经验;推动《若干意见》的实施,加速构建我国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推动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加强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衔接和配合,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与会者普遍认为,《若干意见》相比1991年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提高了可操作性,为公、检、法、司四部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出了更加精细化的操作要求。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围绕“配套体系的现实基础与理论架构”、“配套体系的出台背景与实践探索”、“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配套体系中的作用”、“实务部门在配套体系中的有益探索”四个方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配套体系的现实基础与理论架构

在各个国家,尤其在社会转型期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单靠任何一个部门都是难以完成的,必须形成一个司法配套工作体系,通过这个体系,使公、检、法、司合力,并引入社会力量,共同构建和实践少年司法制度。在实践中,少年司法配套工作体系已经形成雏形,我们面临的巨大任务是如何具体地完善细化,增加体系的完整性和连贯性,落实其可操作性。

(一)少年司法的严峻之处和前科消灭制度

*作者简介。周羚敏(1987—),男,浙江省嘉兴市,华东政法大学2009级硕士研究生。

罗佳(1988—),女,重庆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来自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重点介绍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和前科封存制度。在大的司法改革背景下,少年司法改革与成年司法改革要有所区别,就必须抓住要害,重点突破。在少年法庭、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已经成为少年司法发展瓶颈之际,更要抓住问题的本质。少年司法配套体系要将重点放在批捕逮捕率的下降、非监禁刑扩大、不起诉的运用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不解决这些问题,将会阻碍整个少年司法配套体系的构建。陈教授认为,少年司法的前提是非羁押状态,只要一羁押,很多帮教措施都会成为无的放矢。再者,传统的逮捕定罪、定罪判刑思维和司法部门考核体系也已严重阻碍少年司法进一步前进。少年司法改革中巨大意义的“暂缓判决”制度很遗憾地被忽视,一但判决,少年司法的空间将大大丧失。

陈教授指出,定罪率居高不下,犹如一个人潜入水中不能呼吸。少年司法改革存在的严峻之处主要有:

一、批捕、逮捕制度成为少年司法和配套体系发展的瓶颈。不仅逮捕要程序化、司法化,重点要把逮捕率降下来。

二、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和运用。要转变对“相对不起诉”的观念,要在少年案件中,重点运用相对不起诉,尤其是和解不起诉,要进一步完善不起诉的环境。

三、在少年审判中,增加无罪判决的比例。尤其要注意地域保护主义呈现的不平等对待,法院要研究怎么样做出无罪判决,定罪后如何多多发挥非监禁刑。

四、社会力量介入少年司法。如何提高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性、社会工作的吸引力以及社会工作部门的职能定位和管理体制,这些都是亟需改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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