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根据矿业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职责
2.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
2.2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均有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技术员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生产部负责;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3、安全事故分类
3.1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3.2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
3.3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3.3.1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3.3.2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2/3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3.3.3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3.4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
3.5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3.6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3.7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3.8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4、事故性质的划分4.1重大事故
4.1.1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4.1.2生产装置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
4.1.3造成一个配电室供电区域全部停电的事故。
4.1.4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
4.2一般事故
4.2.1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4.2.2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
4.2.3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00元以内的事故。
4.3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
4.4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5、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5.1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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