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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制度

一、为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范围。经相关监管部门认定为一级重大、二级重大、三级重大的事故隐患。

四、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由我县监管部门负责督查;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在我县监管部门督查的基础上,扬州市级监管部门同时进行督查。

五、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否及时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方案内容是否全面,是否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并按治理方案实施整改

(三)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是否落实相应的安全监控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是否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所在单位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

六、整改效果监督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一)整改过程中的督查。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下达《整改指令书》的监管部门应派员进行督查,督查时督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做好督查记录,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每个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督查的频次由监管部门根据需要合理确定。在督查中,监管部门若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的审查。监管部门收到隐患所在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后,应在10日内组织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人员应对隐患整改的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整改的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填写《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由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销案。审查未通过的,责令隐患所在单位继续整改,直至审查通过。

第二篇: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一、整改责任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

二、整改要求:

(一)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人靠上抓整改,工会组织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检查、治理和上报的责任,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

(三)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四)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操作,下达停止工作。整改合格后安全领导小组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作业。

三、整改资金的筹措

整改资金原则上由安全经费列支,职能科室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对隐患进行评比、分析、研究,形成结论安全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复查、评估、分析等费用,由存在隐患的单位支付。

四、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五、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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