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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规范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降低职业危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上级单位《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各部门、施工队伍。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需的资源到位;

(三)安全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领导协调机构,其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

(二)编制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三)按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好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责任部门,应开展员工的“三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其他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项目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和考核。

第七条项目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实施。

第八条项目部设备物资部负责组织对机械设备运转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环保部进行监督、管理以及新购置设备上岗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项目部相关职能部门、厂队协助安全环保部对分包商人员的入场(厂)、转岗前、换岗前的安全教育、培训组织。

第十条项目部所属各施工队五安全培训工作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管理,并对各施工队伍的安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各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四章培训计划

第十一条项目部每年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由项目经理签发。

第十二条教育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教育方式和培训时间。

第十三条项目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应在年度安全教育计划的基础上制定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便于对安全培训工作进行调整,适时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章培训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

2、其他新从业人员(简称“新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其他员工和岗位(包括新进场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新进场人员;

3、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待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

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作业人员;

5、其他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季节性临时工);

6、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五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由项目部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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