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前程序理念与制度探索
一、正当程序理念的支撑
改革的理论探索,离不开理念的支撑。对于刑事审前程序改革,与会的中外专家、学者首先把目光集中在了刑事审前程序的理念上。
学者们认为,注重程序公正日渐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刑事审前程序的制度设计应当追溯至宪法的精神和相关的条文,并受到正当程序理念和价值的影响。审前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和前提的概念,在西方国家,一般是指检察官起诉后到法官开庭审判前的这一段。多数代表认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则是广义上的概念,包括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各个阶段。
学者们认为,正当法律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救济适当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所规定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便是著名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对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它意味着:司法行为的行使具有人道性并使人的尊严受到尊重,这本身就是一项独立的程序价值;对于那些参与程序并将受其影响的人而言,理性的程序可使其有机会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对他们权利义务的影响及其理由;司法机关在做出决定时,不能偏听偏信,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此外,正当法律程序还具有及时性、公民参与性、和平性等。正当法律程序在英美法系刑事侦查程序中主要体现为:通过司法审查制度对危及公民权利的刑事侦查行为进行制约;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广泛的律师参与权。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我国目前的审前程序不是一个一体化的阶段,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律师的参与也极为有限,从而未能形成平等对抗的机制,加上缺乏中立的司法机关的参与,在一定意义上,我国的审前程序距诉讼程序的构造和标准还有相当差距。由于上述制度缺陷的存在,很容易出现权力滥用的现象,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乃至公民的宪法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维护,同时造成追究、惩罚犯罪的效率不高。对此,与会多数代表认为,在我国的审前程序中,应引入一个中立的裁判机制,将剥夺公民权利的措施或事项纳入违法制裁范围,同时改革当前的警检关系,提高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扩大律师的参与范围等。
有学者指出,司法审查制度的原理在于:法院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就是对其他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有力制约。现代法治国家要寻求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这种平衡要求:在需要平衡的一侧,政府官员应有足够的权力发现、拘捕、起诉、定罪以及惩罚;在另一侧,宪政民主要求对国家官员的权力做出限制,以便为个人自由、隐私权和财产权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
在审前程序改革的思路上,有的代表提出,要考虑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在引入其他国家的刑事程序时,不要忽视了社会文化和历史因素以及政治、经济和许多其他变量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引用台湾刑事诉讼法改革的经验说明了这一问题:台湾学者曾一度建议引进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法,但如今仍实行的是“改良式的职权主义”,即以职权主义为主、当事人主义为辅的诉讼模式。
二、强制措施的改革与完善
强制措施的改革是当前我国构建刑事审前程序的重要内容,从现行立法看,我国强制措施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司法审查缺位,除少量的强制措施(逮捕)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大量强制措施的适用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二是强制措施体系不完整,如对物和对隐私权的强制处分未能纳入强制措施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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