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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工作准则

第一节首问负责制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

二、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

三、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四、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

五、咨询或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

六、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七、对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由首先受理的部门负责牵头,实行同步审批,明确办理时限

第二节限时办结制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制度对办理工作有明确限时规定的,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二、凡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事项有限时办理规定的,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限期办结。对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时限,即时办结。

三、即办事项,在管理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给予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和刁难。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及时对管理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承诺回执单(收件),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及经办人姓名,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管理相对人。

四、各单位、部门应将所受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进展情况,同时要督促具体经办人员在限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五、对管理相对人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遇特殊情况确须延时办理的,具体经办人要按职权规定要求,需经办单位领导签字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六、超时未办结的,对经办人和相关领导进行批评教育。因超时办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和相关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三节责任追究制

一、窗口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或不积极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服务对象延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失职行为的,需要追究责任:

(一)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第七条至第十八条所列的各种行为的;

(二)违反城区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禁止的十六种行为之一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办理以及损失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因失职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失职发生行政过错行为,但未构成违法违纪的,对违反规定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视情节轻重进行训诫、责令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建议窗口部门辞退、行政处分等追究相关行政过错责任

四、对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按情节轻重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与年度考评、评优评先挂钩,与城区党委、政府及机关各种奖励制度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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