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确保出栏动物健康
第一篇:依法规范养殖行为确保出栏动物健康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确保出栏动物健康
一、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一)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发现动物疫情,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4、遵守兽医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情的规定,配合兽医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义务;
5、开办养殖场要取得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动物检疫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养殖场、养殖小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养殖档案;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5、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6、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生
-1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配备执业兽医或者聘用乡村兽医;
2、跨省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应当从指定通道及道口进入本省;
3、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在调入前五个工作日,向调入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派驻乡(镇)的机构申报备案;
4、从省外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5、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
6、新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可以在建设前就场所的选址、布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当按年度报告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并在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
二、为什么要实行出栏动物健康保证制度。
“健康的动物是饲养出来的”,养殖者在动物饲养过程中,从投入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措施、管理措施及防疫措施等的实施,充分说明“养殖这是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实施出栏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质量保证制度,即是养殖者的义务,也是养殖者的责任,同时、也是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可追溯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动物养殖场应当具备那些动物防疫条件。
(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场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消毒更衣室,个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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