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斯曼法案在国内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劳资关系中的应用研究
应用的可行性
朱明杰
摘要。本文利用欧洲足球俱乐部球员之间转会的博斯曼法则,来参照设计一套国内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劳资合同机制,解决目前国内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存在的劳资矛盾。
关键词:航空公司与飞行员博斯曼法案劳资矛盾转会
一、问题提出
2008年3月发生的东航集体返航事件,是因为飞行员薪资问题而引发,体现出当前国内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劳资矛盾。造成这种尖锐矛盾的原因,是历史形成的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关系。在其他行业开始实行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航空公司和飞行员之间早已实行实际意义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期99年的劳动合同。在这种劳动关系下,航空公司要辞退飞行员,付出的赔偿成本却显得很低,标准按飞行员所在地区的平均月工资3倍计算,最多补偿12个月。另外,法律上有“2倍赔偿”的规定。这样算下来,如果飞行员所在地区平均月工资3000元,那么飞行员就只能得到3000×3×12×2=216000元的补偿,不超过22万元。可是飞行员要解除合同所要承担的赔偿却远远不止22万元。2005年,民航总局下发过《关于贯彻落实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统一规定,飞行员的初始培训费为70万元,每年递增20%,最高计算10年,即飞行员违约,付给航空公司最高补偿金可达210万元。
“这就意味着210万元是飞行员本身的培养费”。“210万元对飞行员个人来说,是天价索赔。但既然是天价,为什么还是无法阻挡飞行员频频跳槽的步伐呢。”事实上,这210万元不仅不能覆盖飞行员的培训成本,更是把本应是航空公司间的交易成本转移到了飞行员个人头上。
很显然,民航局用210万元轻易回避了航空公司之间的矛盾,而把这种矛盾演变成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矛盾。
专业人士建议,民航局应尽快在航空公司之间建立用人补偿机制。高薪招聘飞行员,受益者是航空公司。拟用人单位除了与飞行员私下交易外,还应补偿现用人单位。而补偿金应该为1000万元,而不是区区210万元。
也有专家提出,民航局是否应参照足球转会制,重新确认转会主体。如果把补偿金从21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对于遏制飞行员流动,会有明显效果。
但是,我认为这些机制并不能真正解决当前航空公司与飞行员之间的矛盾。目前国内足球转会制度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补偿金的数额没有市场机制来确定,还是过去专业化体制下的转会制度,并不能与市场接轨,不能与国际接轨。
二、博斯曼法案
其实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欧洲的足球运动员转会也是很不合理的,球员属于俱乐部的私有财产,球员没有自由转会权,很多运动员收入很低而又不能离开俱乐部,甚至有些运动员只好退役。
例如,1990年夏天,效力于比利时甲级球队rfc列日队的中场球员让·马
克·博斯曼(jean-marcbosman),在赛季末同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俱乐部准备将其年薪削减60%,因此博斯曼希望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俱乐部。但当时敦刻尔克无力支付列日俱乐部开出的高额转会费,导致转会泡汤。在旧有转会体制下,即使球员合同到期,别的俱乐部要招入他,也必须向球员的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才能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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