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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资料成为“商品”被倒卖,莫名其妙接到推销人员的电话,收到诈骗短信等……近年来,个人信息频繁受到侵犯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反感,但人们发现,自己对非法获取和提供私人资料的不法分子却无可奈何。

遭受威胁

2008新年伊始,由网友“奇拿”在天涯社区发布一系列照片所引发的“艳照门”事件震惊了香港和大陆娱乐圈。事件当事人为此苦恼不已,如日中天的事业嘎然而止,个人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据韩国《体育朝鲜》报道,韩国艺人个人信息泄露和隐私生活受侵犯的问题已经达到严重的地步。报道指,某艺人被殴打后,殴打人向警方供述说:“在门户网站查到了该艺人的住址。”不仅如此,韩国很多艺人的个人信息在网上为网民共享,其动向时时刻刻被关注,随时都有可能成为事件受害人。

2010年6月8日,首例移动、联通员工涉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案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此案。在整个案件中,供职于联通、移动的被告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的通话时间、主叫号码、被叫号码等手机通话记录以邮件的方式发给买家,或应买家要求,通过内部系统修改客户全球通手机号的客服密码。

当个人信息具备了商业价值,其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甚至非法出售的现象就屡见不鲜了。央视《今日说法》曾经披露,一些大城市已经出现了大量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产业”。

面对个人信息泄露、隐私生活受侵害这一社会公害,喊打之声此起彼伏、日益高涨,人们却无奈地发现,个人信息保护处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自己对非法获取和提供私人资料的不法分子无可奈何。

不再裸奔

“个人信息”是与个人密切相关的信息资料,其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一切有关个人身份、生理、思想、生活习惯、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具有一定的隐私特性,因而不得随意公开。

2009年2月,我国刑法首次增设了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条文。

刑法修正案

(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罪名的增加,顺应了信息时代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意味着中国将通过刑法保护公民身份信息的安全。

专家称,刑法修正案新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意义重大。

首先,从立法的层面而言,该罪行的设立是对保护“个人信息”做出的积极探索,对于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充分地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而言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其次,触犯该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这将对那些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构成极大的威慑,某种程度上能减少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发生。

最后,刑法新增该罪将有利于公安机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打击非法获取和利用个人信息的地下产业链。

2010年初,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犯罪案,被告人周建平被判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而他也成为贩卖个人信息牟利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

差距在哪。

专家指出,刑法修正案新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仅仅是第一步,保护个人信息在实践过程中的难度很大。国家还需要对该罪名出台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使其更具操作性,不是依靠新增该罪名就能一劳永逸,包括如个人信息的范围、取证、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亟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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