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招商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南港工业区)注册经营,且在开发区楼宇经济管理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认定商务楼宇内入驻的企业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营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支付;扶持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期三年支付,第1年支付40%,第2年、第3年分别支付30%。
第三条对符合本办法企业的财政税收扶持,以企业当年度对开发区地方财力的贡献为上限,当年度未能兑现的财政扶持可累计并顺延到以后年度兑现。
第四条企业享受本办法的运营扶持、财政税收扶持、办公用房扶持、人才奖励后,不再享受开发区其他优惠政策中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条对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1-4项)认定条件的内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金融企业,给予以下扶持:
(一)运营扶持。
对内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金融企业给予运营扶持。注册资本5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3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0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的扶持;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万元的扶持。
对于各类银行在开发区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
(二)财政税收扶持。
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4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三)办公用房扶持。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最高12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米。
(四)人才奖励。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天津市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年内最高100%的奖励;对于企业中层管理人才,按其缴纳的薪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给予5年内最高100%的奖励。
对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在开发区购(租)居住用房。视情况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六条对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认定条件的管理型营运中心、销售/采购中心、商业连锁中心及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以下扶持:
(一)运营扶持。
对管理型营运中心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对销售/采购中心给予200万元的运营扶持。对商业连锁中心给予100万元的运营扶持。对在开发区设立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运营扶持。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扶持500万元;区域性规模的扶持200万元。
(二)财政税收扶持。
自营业之日起,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最高100%的财政扶持,其后5年给予50%的财政扶持。
(三)办公用房扶持。
在开发区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1000元/平米的标准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给予最高90元/平米/月的租金扶持,扶持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
(四)人才奖励。
(未完,全文共17702字,当前显示14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