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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创新使用研究

摘要。伴随国家“健康中国”战略的逐步实施及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我国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能完全满足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弊端逐步体现,管理思路亟待创新。本文通过分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设计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创新思路,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

关键词: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创新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设立的背景

为解决计划经济体制下公费、劳保医疗带来的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20世纪90年代,我国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借鉴新加坡医疗保险成功经验和我国养老保险领域有关个人账户运作模式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并执行统一政策,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该制度建立的是一种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障制度,1999年以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得到了推广,逐步建立了基本医保基金的地市级统筹机制,促进了我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个人帐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解决了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虽然个人账户在管理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种种问题,但整体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

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对于职工医疗保险,该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虽然从法律层面有意淡化个人账户,但并未对统账结合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有所调整,个人账户在该法颁布后仍然存在。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未能形成社会保险的互助与共济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的保险制度,其缴费的标准与保障的范围都执行统一标准,在统筹地区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公平。虽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这两个账户中的基金都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自然都应符合互助共济的要求。从实务来看,由于统筹账户由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在政府医保整体的调控下实现相对公平;但是,个人账户中的基金属于参保职工个人所有,仅可用于个人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支付部分及购买药品费用,支配权在于参保职工个人,政府无法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调控形成互助共济,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基金未能对他人形成基金贡献,不符合保险制度的原理。从基金规模来看,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约占基金总收入的1/2,导致社会统筹保障水平不高,大量的个人账户基金未能形成社会保险的互助与共济。

(二)部分地区对个人账户管理不严,个人账户基金滥用、套用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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