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
地价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局、室、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滨海园区开发建设步伐,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地价政策优惠。
一、外资企业。外资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地价下调10%;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地价下调15%;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地价下调20%;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其地价下调幅度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省级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火炬计划,并通过产品鉴定其产值占企业全部产值的50%以上的企业,生产、科研用地价格下调15%;高新企业或项目取得国家级认可或认定的,则地价下调20%。
外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用地符合上述条件享受优惠地价的,必须先按基准价支付土地款,在资金实际到位并投产后,退还优惠部分土地款。
三、其它内资企业不再享受地价下浮政策。
四、原颁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地价的决定》(温开【1999】
28号)、《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地价的实施办法》(温开【1999】
46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用地优惠办法(暂行)》(温州【2000】
58号)的三个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1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企业入驻基本条件及入驻程序
一、办理依据:《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项目(企业)入驻审批办法(暂行)》温开发【2001】
5号。
二、基本条件。申请入驻的孵化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产品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处于研发、中试、试生产或小批量生产阶段。
三、必备资料。申请入驻的孵化企业需向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书、主要工作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简要可行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及项目孵化计划书。
四、办理程序。创业服务中心受理孵化企业的入驻申请,会同开发区招商局、经济发展局对孵化企业进行考察评审。经同意入驻的孵化企业与中心签订培育合同,并由开发区招商局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孵化企业持立项批文办理工商、税务等公司设立手续。
五、受理地址: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园创业中心项目发展部
六、联系电话:86581007
2关于《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孵化企业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孵化企业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温高新【2002】
1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孵化企业和留学生创业企业成长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促进了温州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孵化企业的支持,总结《规定》一年来实施的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优惠政策享有对象的确定
《规定》第二条孵化企业指根据《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项目(企业)审批办法》与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订立孵化合同的企业(含留学生创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指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中占有不低于25%股份或在企业中担任专职高级技术或管理职务。留学人员身份按市委发【1999】
124号文件第二条认定。
二、进一步完善孵化专项资金的设立和使用
1、由开发区财政在科三经费中单列孵化专项资金。根据《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支持的项目,由专项资金支出。
2、简化前期审查程序,由创业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初审,经委托专家咨询、评审后,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公示后由高新办、财政局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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