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疑难问题(讲课稿6[1].11)简要版[小编整理]
第一篇:建设工程疑难问题(讲课稿6[1].11)简要版建设工程审判疑难问题
一、建设工程案件的裁判方法
1、归入法
2、法律关系分析法
二、建设工程案件疑难问题
(一)关于合同效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1)合同效力应当主动审查。
(2)无效情形包括:
1、未取得资质或者超越资质;
2、借用资质;
3、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
4、转包;
5、违法分包;
6、缺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低于成本价中标;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继续适用2005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二)征求意见稿。
——无论发包人对挂靠是否明知,只要存在挂靠事实,合同均无效。
2、未取得“四证”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予以竣工核实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商品房未经招投标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建设商品房不招标,不影响合同效力。
《招标投标法》第3条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必须招投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第3条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第1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4年第48号文)第4条仅规定“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不包括商品房。
4、工程性质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未达到规模标准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范围,但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3号令)第7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者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4年第48号文)第8条仅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
5、低于成本价中标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1)低于成本价中标的合同无效。
(2)对于低于成本价的判断标准应以企业个别成本为依据,综合建筑市场社会平均成本予以判断。
(3)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的,法院应予支持。
6、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如何认定。
3根据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予以认定。
7、如何认定内部承包协议及其效力。
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者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以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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