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真正的农民合作社范文
个真正的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与普通工商企业有本质区别。区分和鉴别二者的主要办法是,看它们的经济利益格局如何设置,这主要有两条:一是看它是否保持了农户家庭经营,二是看它是否对外盈利、对内为‚非赢利经济组织‛。前者是农民合作社的基础,后者体现了合作社的基本性质和功能,即合作社全部盈利最终应该为全体社员所分享。依据法律,盈利分享主要通过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大比例‚二次返利‛,以及无偿为社员提供如技术、培训、管理等服务来实现。四川省三台县的‚青龙生猪养殖合作社‛就是一个真正的农民合作社的典型,他们的制度设计巧妙且简单易行,令人印象深刻。
一、名副其实的农民合作社并不多
据《中国工商报》报道,截止到2014年2月底,我国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超过100万家。然而,业内和理论界都清楚,在如此数量庞大的‚合作社‛中,真正名副其实的农民合作社并不多。
其实,区分鉴别农民合作社和普通农业公司的办法很简单,这就是看它们的经济利益格局如何设置,这主要有两条:一看它是否保持了农户家庭经营。只有保持了家庭经营,农户才有自己的农产品向合作社销售,也才能够根据该销售额(或销售比例)分享合作社统一销售或加工销售后的利润(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这种‚二次返利‛的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没有家庭经营,农户也就失去了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法律规定的农民合作社的‚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原则,也都没有了根基。
二看它是否对外盈利、对内为‚非盈利经济组织‛。与普通工商企业不同,‚农民合作社自身并没有利润最大化的要求,但它谋求社员利益最大化。为此,它对外为全体社员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内按照‘平等、公平’原则分配利润。所以,世界各国对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定位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赢利组织’,并以此作为其享受政府政策优惠的基本依据‛。因此,真正的农民合作社的全部盈利最终都要由全体社员分享(这主要通过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大比例‚二次返利‛,以及无偿为社员提供如技术、培训、管理等服务来实现);相反,若合作社为‚能人大户大股东‛、龙头企业或各类公司等创办主体带来其独享利润,它就不是真正的农民合作社。
实际上,这些名义上的‚合作社‛,都是一些常见的‚农业公司‛,属于普通工商企业,而所谓土地入股的‚合作社‛,其实就是‚租地农业公司‛。这些农业公司,都是市场经济需要的。它们对于组织农户,实现农业产业聚集,实行农业产业化,都具有积极意义。即使站在农民合作社制度的角度,也不可以否定它们的经济功能。
现实的错位在于,它们不应该注册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应该注册为普通的工商企业。当然,作为普通工商法人,而不是合作社法人,它们不能占用并享受国家针对农民合作社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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