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矛盾作用
成因分析以及如何化解
伊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科
二○一二年五月
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道路交通主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逐年增加,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呈上升趋势,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纠纷亦大幅增加。因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承担着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更是一项关系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事故处理工作也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交通事故引发社会矛盾的现状与成因
由死亡事故引发社会矛盾。发生交通事故,亲属面临痛失家人的痛苦,情绪失控,加之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理赔要求得不到满足等因素,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民警介入后,矛盾往往发生转移,转化为当事人和交警之间的矛盾。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不论事故责任,提出高额赔偿费要求,并且非得一次性付清,以死人威胁、要挟政府,交警依照法律程序办事,众人又对处理事故民警谩骂、甚至殴打,采取群体上访、堵路、围攻、威胁执法人员等极端行为,从而引发群众与交警之间的矛盾。
由受伤事故引发社会矛盾。一些因交通事故受伤者,经医院抢救治疗,本可出院,但往往有人出院前提出苛刻条件,索要高额继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多种补偿费用,不答应条件则继续住院。有的本属轻微事故,也漫天要价,索要高额赔偿,不给足赔偿费用就上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
2一是社会因素。在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之前,各类社会机制尚不完善,交通肇事者死亡或逃逸,受害者抢救治疗或丧葬等费用无着落,家属便纠集众人闹事。
二是法律因素。现今法律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按城乡人平均收入标准计算,但是由于城乡差别过大,城镇居民每人可补偿三十万多元,农村人口每人只能补偿到十多万元,同命不同价,引起农民群众极大不满。并且法律赋予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职权有限,职权仅限于勘查现场、调查取证、责任认定等,至于事故赔偿,保险公司强险赔偿以外的抢救治疗等费用由谁负担,交警无权裁定。
三是思想观念因素。群众法律观念淡薄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发生交通事故,一部分群众将法律置于脑后,不按法律程序,不按法律标准,也不管交警的职责权限,认为“只要是被车撞了,交警就要一管到底”,也不管责任主次,赔偿漫天要价,提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聚众闹事、群体上访、威胁民警。
二、当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面临难题及成因
当前,事故处理民警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处理民警通过对事故的现场调查,划分事故双方各自应所负的责任,然后根据所承担的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规定作出事故赔偿认定。但有相当一部分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所承担的责任不理解,对所应负的责任不服而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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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赔偿难以到位。事故处理民警作出赔偿调解后,有些车辆未参加财产保险,肇事司机无力负担赔偿或保险公司推诿扯皮等原因,使得赔偿金一时无法到位。但因交通事故受害人理应得到的赔偿而一时无法兑现,医疗救助得不到保障,生活得不到救助,受害人家属不得不走上上访诉求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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