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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十大亮点

《中国科技财富》2006年1月刊作者:希静

在《公司法》修改之初,整个社会对其有各种各样的预测和期待,是大改还是小改。经过两年的立法过程,到最终《公司法》颁布。结果证明是全面性、根本性的大改。这种大改不仅仅是在条文和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公司法》基本理念上的根本突破和创新。

“这次公司法修改重点考虑了如何鼓励投资。以前,这个观念在中国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政府现已充分认识到了投资的重要性,不仅国家要投资,也鼓励任何个人积极去投资。有钱去消费,甚至是高级消费,为什么不做投资。或者说,有钱存入银行而为什么不做投资。投资一个企业,能产生很多就业机会,国家也会有更多的税收。可以说这是公司法基本理念上的根本突破和创新。”这是著名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举办的“中国《公司法》修改及价值”的讲座上的一席话。

“新《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个公司,注册资本也只有3万。年青的朋友们,找不到满意的工作,就去创业吧。如果不被单位重视,就去创业吧。如果想人生更加富有,就去创业吧。”这是一个网名叫守望者的人在网上发的一个贴子。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能获得如此激动人心的评价,有十大亮点分外吸引业界关注。

亮点一降低了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关公司设立的修改是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大幅度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金,即由原《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三个标准,统一修改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由原1000万元修改为500万元。二是由原来的法定注册资本制,改为有限承诺制。即将原规定的必须在公司设立时一次到位的法定注册资本额,改为投资者可分期到位的承诺注册额。其中,首次到位金额为承诺注册额的20%,其余部分允许投资者分批在两年或五年内分期到位(一般公司为两年,投资类公司为五年)。三是放宽对出资形式的限制。删除了原《公司法》列举式的五种出资形式,取而代之的是以列举性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大大扩展了可以用来出资的空间,使得出资方式更为灵活。四是降低了货币出资的比例。货币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额的30%即可,其余可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但应当进行评估。相比原《公司法》规定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不但确保了公司资本的流动性,而且对股东货币现金的要求也大大降低。

这几方面的修改既适应了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迫切需要,又解决了公司与投资中多年没有解决的一些理论与实践难题,同时也大大激发了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亮点二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传统意义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但是现实生活中,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比比皆是,名义上虽然有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股东,但实质上只有一名股东,原《公司法》禁绝一人公司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名存实亡。因此,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存在,不但有利于鼓励公民和企业的自主创业,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而且就一人公司专门设置了制度以防止滥用一人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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