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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保监发[2000]42号【发布日期】

2000-03-23【生效日期】

2000-03-2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监发〔2000〕42号)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名称,明确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应依照本办法确定人身保险产品的名称及其保险责任。

第三条人身保险产品按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第四条人身保险产品按保险责任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定期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

终身寿险指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限为终身的人寿保险。

两全保险指在保险期间内以死亡或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

年金保险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人寿保险。

本条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精算规定》。

第六条按保险责任,健康保险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医疗保险指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收入保障保险指以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收入中断或减少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第七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第八条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应在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产品类别项中注明“长期”二字。

第九条人身保险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险公司名称+吉庆、说明性文字+承保方式+产品类别+(设计类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一、保险公司名称可用全称或简称。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保险产品,各公司使用时不列公司名称。

二、吉庆、说明性文字由各保险公司自定,字数不得超过10个

三、承保方式仅限于团体保险要说明“团体”

四、普通型、利差返还型、分红型和万能型人身保险按保险责任划分产品类别。人寿保险产品类别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产品类别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若含两项(或以上)健康险责任的,产品类别为“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类别为“投资连结保险”。

五、普通型和投资连结型产品无须在名称中注明设计类型


(未完,全文共23534字,当前显示149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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