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满二年以上。
(二)证照齐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健全,并设有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工作机构。
(四)带动能力强:
1、种植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50人以上;
2、畜禽、水产及其他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3、水果、茶叶、蚕桑等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4、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5、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
6、农机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30人以上;
7、其他产业及类型专业合作社成员达到50人以上;
8、带动非成员户达到300户以上。
(五)生产经营规模大:
1、粮棉油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
2、蔬菜生产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露地蔬菜500亩以上,大棚蔬菜100亩以上;
3、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年饲养量达到:生猪1万头,奶牛300头,肉牛1000头,肉鸡50万只,蛋鸡5万只,鸭(鹅)3万只;
4、水果专业合作社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5、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药材统一生产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6、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流转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
7、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池塘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特种水产养殖面积500亩以上,湖泊、水库等面积5000亩以上;
8、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000亩以上;
9、茶叶专业合作社茶园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
10、蚕桑专业合作社桑园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或蚕茧产量达到150吨以上;
11、其他产业及类型合作社按业绩评定。
(六)被评为上年或当年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二、创建标准
(一)章程制度完善
1、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结合本社实际制订了完善的合作社章程。
2、有成员加入和退社制度。
3、有健全的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会议召集、议事表决制度和社务公开制度。
4、有明确的理事会及理事长、监事会及监事长职责和内设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岗位责任制度。
5、有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盈余分配及风险保障等制度。
6、有安全生产管理、产品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7、有切合实际的工作人员管理和档案管理制度及其它内部规章制度。
(二)运行管理民主
1、实行民主决策。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所有出席成员(代表)会议的成员签名。大会选举、重大事项表决、重大财产处置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2、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监督。监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建立社务公开栏,每年于年中和年底对本社社务进行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三)财务管理规范
1、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和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2、根据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并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记入成员账户。
(未完,全文共13804字,当前显示148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